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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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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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11號
  • 解釋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41年11月22日
  • 解釋爭點
    • 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等之社長或其他職職務?
  • 解釋文
    •   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
      
    •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             徐步垣 曾劭勳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內政部本年七月二十九日(三六)安四字第一二二九一號呈稱查公務員不得兼任商業性出版業職務前經司法院先後解釋由部通行各在案茲閱國民政府第二八七四號公報國府新頒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新聞出版事業未超過法定資額者尚非所不許惟關於可否兼任出版業職務如擔任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社長經理記者及社內其他職員一節未經明白釐訂執行時不無困難事關法案解釋理合呈請鑒核准予賜轉司法院解釋俾資準據等情據此案關適用法律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復以便飭遵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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