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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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判決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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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8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4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19日
  • 聲請人
  • 黃吉雄、黃吉風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於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後,未給予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就備查結果為行政救濟之機會,使其僅得循民事管道救濟,對真正派下權人之權利保護難謂實質有效,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規定之疑義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8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用盡審級救濟,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本審查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查系爭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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