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審理中、判決及裁定

首頁 > 審理中、判決及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9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5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13日
  • 聲請人
  • 廖黃香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民法第819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820條、第828條及公司法第16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372號及第603號保障人性尊嚴、國家保護義務、制度性保障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送達,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業已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憲法審查之客體。核其餘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