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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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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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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號:
會台字第12859號(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解釋公布日期:110年10月8日

事實背景
聲請人為審理同院103年度訴字第224號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5年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解釋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第12條第3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以劃一之方式計算代金金額,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計算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相當性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完成修正前,有關機關及法院遇有顯然過苛之個案,均應依本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置。
解釋理由書
1.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立法者就人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法定作為義務,而課予繳納代金義務者,仍屬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該限制須合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第3段〕
2.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未依法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本院釋字第719號解釋參照),以避免於特殊個案情形,可能因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造成代金繳納義務呈現顯不相當,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如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相當性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4段〕
3.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24條第2項,即系爭規定明定:「……第12條第3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據此,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其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於履約期間應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未進用足額之原住民者,則負有繳納代金之義務,並依系爭規定計算其金額。〔第5段〕
4.前揭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尚無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719號解釋。〔第6段〕
5.系爭規定目的係為提升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意願,洵屬正當;其所採之手段亦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第7段〕
6.惟系爭規定關於代金金額計算之方式,一律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未考慮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情事以及採購金額大小等情狀,可能造成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之情事,致得標廠商須以採購金額以外之其他財產,繳納與採購金額顯不相當之代金,已逾越人民合理負擔之範圍。對此,本院釋字第719號解釋理由書第6段業已敘明有關機關應就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金額之情事,儘速檢討改進,然立法者迄今仍未修正。〔第8段〕
7.綜上,系爭規定以劃一之方式計算代金金額,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計算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相當性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完成修正前,有關機關及法院遇有顯然過苛之個案,均應依本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置。〔第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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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法官虹霞、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
蔡大法官明誠、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加入)、黃大法官昭元(許大法官志雄加入)、蔡大法官宗珍(黃大法官昭元加入)分別提出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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