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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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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決議
決議日期:110年1月22日
決議內容:
壹、言詞辯論期日
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2860號王光祿等,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等規定,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定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上午9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貳、爭點題綱
1、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部分
我國憲法是否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上述權利之憲法依據、理論基礎、內涵及範圍為何?其性質屬於個人權或群體權或二者兼具?
2、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保護,尤其與野生動物保育之平衡
(1)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之主張如何與憲法所規定之環境與生態保護要求相平衡?
(2)野生動物保育是否屬於憲法位階的保護法益?其憲法依據、理論基礎、內涵及範圍為何?
(3)國家對於原住民(族)之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得為如何之管制,始屬合憲?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就原住民族獵捕野生動物,係採事前許可制,是否合憲?除上開條文所定之「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之目的外,是否應包括自用之目的(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參照)?
3、自製獵槍部分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就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魚槍,免除刑罰,而僅處以行政罰。上開規定將得免除刑罰之狩獵工具限於自製獵槍、魚槍,是否違憲?又上開免除刑罰之規定未及於(自製)空氣槍,是否違憲?
4、以下請研究原住民族專家及生態保護專家表示意見
(1)狩獵活動對於台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意義與重要性如何?原住民狩獵對生態保護之影響如何?
(2)傳統上,台灣原住民族之狩獵方式與狩獵工具為何?台灣原住民使用槍枝作為狩獵工具是始於何時?其用以狩獵的槍枝是否僅限於自製獵槍、魚槍?是否包括空氣槍?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有關事先核准之申請部分,與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以及生態保護之間有何關聯性?
(4)以上各項如有實證研究資料,請提供之。
參、個人、團體及機構欲以法庭之友身分提供書面意見者,請於110年3月2日前寄送本院大法官書記處。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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