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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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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新聞稿
一、大法官於109年11月3日針對會台字第11541號盧恩本等聲請解釋案即《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行言詞辯論,今日(同年12月31日)做成釋字第799號解釋,全體大法官並於下午4時蒞庭宣示解釋。
二、本號解釋除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誠股、良股二位法官聲請釋憲外,另有盧恩本等四位人民聲請釋憲,計就六件聲請釋憲案合併審理。有關釋憲聲請案之原因案件,請參閱附表一。本件之審查客體與爭點,包括:
(一)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有再犯之危險」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三)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四)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進行之鑑定、評估程序,是否對受處分人之程序保障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對95年6月30日即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就上開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制度之違憲爭議,本號解釋除就刑事訴訟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而宣告部分違憲外,其餘均宣告合憲。有關本號解釋審查客體及結論,請參見附表二。
三、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部分,本號解釋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於完成修正前,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之宣告及停止之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
四、本號解釋就合憲宣告部分,亦同時指出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制度之違憲疑慮,並限期要求有關機關有效調整改善:
(一)關於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部分,於若干特殊情形強制治療形同無限期,已逾越受治療者可合理期待其得以承受之限度。於此範圍內,現行規定即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損益相稱性要求而抵觸憲法之疑慮。受治療者接受強制治療之時間越長,協助或促進其得以停止強制治療之配套機制或措施及應更加多元、細緻,立法者惟有於制度上建立符合此意旨之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制度,始得以持續合於憲法比例原則要求。
(二)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制度如符合憲法明顯區隔之要求,即不生牴觸以犯罪之處罰為前提之罪刑法定或一事不二罰原則之問題。現行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則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為避免未來受違憲之指摘,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3年內有效調整改善,以確保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運作之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意旨。
五、本號解釋,有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蔡大法官明誠、黃大法官瑞明分別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許大法官志雄、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呂大法官太郎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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