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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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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1541號盧恩本等聲請解釋案行言詞辯論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1541號盧恩本等聲請解釋案,定於109年11月3日上午9時於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一、言詞辯論之爭點
本案言詞辯論之爭點如下:
(一)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有再犯之危險」、第2項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二)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未規定強制治療之最長期間,是否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
(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因刑法第91條之1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規定而受強制治療者,其異常人格及行為,有無治癒(矯正至與常人無異)之可能?一般而言,接受強制治療者,需經過多長時間方能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實務上是否有受長期強制治療卻仍未治癒者?有無強制治療以外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之替代方式,可使加害人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之程度?
(四)依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雖規定每年應進行之鑑定、評估,但相關法律未賦予當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暨未規定每年鑑定、評估結果,如加害人未達「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者,應經法院審查,予當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等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1,對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溯及適用於95年7月1日刑法第91條之1公布施行前之性侵害犯罪者之部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二、言詞辯論出庭之人
本次言詞辯論除通知聲請人出庭外,相關機關部分,則請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指派代表出庭。另有鑑定人李佳玟教授、吳建昌醫師、沈勝昂教授、林明傑教授、法思齊副教授,以及法庭之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張菊芳委員、紀惠容委員等人代表出庭。
三、言詞辯論法庭活動影音播送
本次言詞辯論,為使無法進入憲法法庭旁聽的民眾及媒體,也能了解法庭進行的情形,憲法法庭開庭實況之影音將同步在司法院及大法官網站直播。辯論期日終結後,其影音檔案將存置在本院網站「司法影音專區」及大法官網站「資訊服務/影音資訊」,供民眾下載點閱。
四、言詞辯論旁聽證之核發及注意事項
有關憲法法庭旁聽證的核發,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次旁聽證計核發民眾旁聽證32席、記者旁聽證32席,均依旁聽證序號入座固定座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請旁聽民眾均應自備並配戴口罩。
(二)民眾旁聽證換發之時間及地點:於當日上午8時15分起至8時45分止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至額滿為止不得重複報名。民眾申請換發旁聽證時,應據實填載健康及旅遊史聲明書,作為換發旁聽證之事實基礎,並依照引導人員或路線圖的指示進入旁聽。民眾離開法庭時,請到原領證處繳還旁聽證,並在旁聽證領取表上簽名領回所繳交證件。
(三)記者旁聽證的發給,將由本院發言人室辦理,比照民眾旁聽證發給之規定為之,媒體記者請逕向該室洽詢。法庭在大法官入庭後,將開放1分鐘供媒體拍攝,時間屆至,媒體記者應即將攝影器材等攜出法庭外。
本次言詞辯論爭點題綱及旁聽注意事項,本院已分別於109年8月20日、10月14日公告於司法院及大法官網站,民眾可自行上網瀏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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