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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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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決議

決議日期:109年8月19日
決議內容:
壹、言詞辯論期日
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1541號盧恩本等,就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l、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1等規定聲請解釋案,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上午9時至12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貳、爭點題綱
一、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有再犯之危險」、第2項規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二、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未規定強制治療之最長期間,是否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
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因刑法第91條之1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規定而受強制治療者,其異常人格及行為,有無治癒(矯正至與常人無異)之可能?一般而言,接受強制治療者,需經過多長時間方能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實務上是否有受長期強制治療卻仍未治癒者?有無強制治療以外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之替代方式,可使加害人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之程度?
四、依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雖規定每年應進行之鑑定、評估,但相關法律未賦予當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暨未規定每年鑑定、評估結果,如加害人未達「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者,應經法院審查,予當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等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1,對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溯及適用於95年7月1日刑法第91條之1公布施行前之性侵害犯罪者之部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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