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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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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黨產條例釋憲聲請案,大法官駁回關係人聲請迴避澄清新聞稿
大法官審理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等聲請解釋案(下稱黨產條例案),已訂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本件聲請案之聲請人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第六庭。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0條、再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限聲請解釋案之當事人始得聲請大法官迴避。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等,並非本件釋憲案當事人,惟自109年6月18日起,即先後聲請本院黃瑞明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迴避本案之審理。所執事由,或係大法官之配偶曾參與黨產條例之立法過程;或係曾就該條例表示法律見解;或係曾參與立法之準備;或係曾就相關問題表示法律見解等。然前揭聲請均因與法律規定不符,自均應駁回。
其聲請雖不合法,大法官仍有確認其等所主張之迴避事由情形及確認被聲請迴避大法官意見之必要。就本案之迴避聲請而言,曾就審查客體或其相關問題表示法律見解,或參與立法準備之大法官無須迴避,向為本院之見解。因有此等情形之大法官,釋憲之結果如何對其並無任何利害關係,不能認為審理有偏頗之虞。程序上,則先由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就聲請是否有理由、是否自行迴避表示意見後離席,再由其他大法官評議並決議該大法官是否迴避;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則不參與評議與決議。本件相關聲請亦循例逐一辦理,並陸續於109年6月22日上午、同年6月24日下午之審查會先後決議。而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聲請許宗力大法官、黃瑞明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迴避,其釋憲陳報狀於6月24日下午審查會結束前到院,並即經大法官提出討論。核其釋憲陳報狀所主張應迴避之大法官或其迴避事由,大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標準及應適用之法律,與前已決議者共通,大法官乃延長審查會續為評議,迄做成決議駁回其聲請後始散會。報載大法官僅兩小時即駁回迴避聲請,執片面資訊報導,應予澄清,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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