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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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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等聲請解釋案(黨產條例案)行言詞辯論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108年度憲三字第9號、第59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第六庭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聲請解釋案,定於109年6月30日上午9時於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壹、言詞辯論之爭點
本案言詞辯論之爭點如下:
一、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部分:
(一)以法律位階規範之黨產條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認定並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不當取得財產,是否就憲法保留之事項而為規範?
(二)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黨產會之組織,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
(三)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於行政院下設黨產會,由黨產會主動調查並經聽證程序作成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是否侵害司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二、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部分:
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屬於個案立法而違憲?
三、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部分:
(一)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以法人、團體或機構是否受政黨「實質控制」,定義附隨組織,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規定,將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納入附隨組織之定義範圍,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其範圍是否超出立法目的,而違反比例原則?
貳、言詞辯論出庭之人
本次言詞辯論通知出庭人員如下:
一、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及第六庭法官。
二、相關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代表林峯正主任委員、孫斌專任委員、代理人林明昕教授、陳信安副教授。
三、關係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李永裕律師、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谷湘儀律師、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代理人張少騰律師、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代理人李宜光律師、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共同代理人葉慶元律師
四、鑑定人:張嘉尹教授、董保城教授、劉靜怡教授及黃丞儀副研究員。
參、言詞辯論法庭活動影音播送
本次言詞辯論,為使無法進入憲法法庭旁聽的民眾及媒體,也能了解法庭進行的情形,本院將在司法大廈1樓多媒體簡報室設延伸旁聽席,同步傳輸憲法法庭開庭實況之影音,供民眾及媒體旁聽;法庭活動的影音也將同步在司法院及大法官網站直播。辯論期日終結後,其影音檔案將存置在本院網站「司法影音專區」,供民眾下載點閱。
肆、言詞辯論旁聽證之核發及注意事項
有關憲法法庭及多媒體簡報室旁聽證的核發,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次旁聽證計核發民眾旁聽證68席、記者旁聽證68席,憲法法庭核發民眾32席、記者32席;延伸旁聽席即1樓多媒體簡報室(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影音同步傳輸)民眾36席、記者36席。均依旁聽證序號入座固定座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請旁聽民眾均應自備並配戴口罩。
二、民眾旁聽證換發之時間及地點:於當日上午8時15分起至8時45分止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至額滿為止。旁聽證序號第1至32號者,得於憲法法庭內旁聽;第33至68號者,於1樓多媒體簡報室旁聽,不得重複報名。民眾申請換發旁聽證時,應據實填載健康及旅遊史聲明書,作為換發旁聽證之事實基礎,並依照引導人員或路線圖的指示進入旁聽。民眾離開法庭時,請到原領證處繳還旁聽證,並在旁聽證領取表上簽名領回所繳交證件。
三、媒體旁聽證的發給,將由本院公共關係處負責辦理,比照民眾旁聽證發給之規定為之,媒體記者請逕向該處洽詢。法庭在大法官入庭後,將開放1分鐘供媒體拍攝,時間屆至,媒體記者應即將攝影器材等攜出法庭外。
本次言詞辯論爭點題綱及旁聽注意事項,本院已於109年5月15日公告於司法院及大法官網站,民眾可自行上網瀏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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