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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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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決議

決議日期:109年4月30日
決議內容:
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266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快股法官等就刑法第2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聲請解釋案,訂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解釋。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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