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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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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LINE及FACEBOOK流傳「三月三十一日通姦除罪化?四月大麻合法化?」之假訊息澄清新聞稿
大法官於109年3月31日在憲法法庭就「刑法通姦罪是否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是否違憲」乙案舉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後,大法官將充分討論本案爭點,在兩個月內作成並公布解釋。言詞辯論相關資訊,請參照以下連結(言詞辯論之聲請書: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mipl93uohl7idxmg;言詞辯論相關資料: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32aqtnyhuphqhdb5;言詞辯論的影音: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OEKTc6K1EU)。
大法官於109年3月20日作出釋字第790號有關栽種大麻罪之解釋。釋字第790號解釋理由書說明立法者處罰「種植大麻行為」有其正當目的及必要性,但制裁規範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並要求相關機關於一年內修法,針對情節輕微的案件另為適當規定。詳細而言:
一、大法官並沒有說「大麻除罪化」,也沒有說「種大麻」罰太重。大法官是說:
(一)本號解釋完全與大麻除罪化無關。解釋理由書中說明:立法者處罰「種植大麻行為」有其正當目的及必要性。
(二)不過,栽種大麻罪的制裁規範,也就是刑度規定,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在情節輕微的情況下,栽種大麻罪的刑度仍一律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必須判處二年六月以上有期徒刑,太重。
(三)至於什麼情形才算「情節輕微」?釋字第790號解釋理由書舉的例子是:「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至於其他情節輕微的情形,必須具體個案判斷,但其情形必須與大法官所舉的事例在評價上相當。
(四)而情節輕微的栽種大麻犯罪行為,法定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既然太重,大法官說,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依據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修正。如果相關機關一年內沒有依據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針對情節輕微的栽種大麻案件類型另為適當的規定,那麼法院在遇到情節輕微的情況,就可以依照790號解釋減刑一次。藉此,大法官一方面尊重相關機關形成法律的自由空間,另一方面也敦促限時完成修法。這裡的修法,並不是要立法者調降栽種大麻罪的法定刑度,而是要求針對情節輕微的案件類型,另為適當的規定。
二、綜上所述,釋字第790號解釋「沒有」將栽種大麻的犯罪行為除罪化,也「沒有」要求立法者調降所有栽種大麻犯罪行為的法定刑度,只是要求立法者針對「情節輕微的栽種大麻犯行」另為適當規定。司法警察機關仍然應該按照向來的實務做法取締栽種大麻犯罪行為,至於是否情節輕微,針對情節輕微的案件又應如何量刑,則是法官的職責。法官應該依據立法者本於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所修正的法律規定,或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為適當的量刑。總之,大法官只處理「情節輕微」的栽種大麻情況,也就是「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及其他類此情形,其他都維持不變,也不會造成員警執法上的任何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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