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公告

首頁 > 新聞公告 >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
新聞公告
:::
司法院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一案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決議整理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決議的一部分。
──────────────────────────────────
聲請案號:
第 一 案:107年度憲一字第11號
聲請人:監察院

不受理決議日期:108年6月14日

事實背景
1.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9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經總統公布全文95條,除第7條第4項及第 69 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
2.立法院於106年8月9日三讀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經總統公布全文100條,除第8條第4項及第 69 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
3.聲請人為行使調查權,認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有牴觸憲法第1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情形,與憲法所揭櫫之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扞格並架空憲法對於公務員制度性保障等疑義,於107年10月25日向本院聲請解釋。
理由
1.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2.監察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發動調查權,如認其行使調查權所依據之法律(如監察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從而聲請解釋該法律違憲,可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惟如調查之目的事項並非監察權行使之對象及範圍,如立法院或地方議會之立法、行政院是否對法律案等提出覆議、總統之彈劾或罷免等,而僅係單純為調查而調查,則明顯逾越監察院之憲法職權範圍(107年10月5日本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對會台字第13398號監察院聲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參照)。
3.查聲請人在本件聲請僅以調查權為其所行使之職權,而未陳明其所行使調查權之目的性權利為何,已不符大審法要件。且其聲請顯係直接以立法院之立法本身為行使監察權之標的,依本院釋字第14號解釋意旨,聲請人既無從對立法委員行使彈劾或糾舉權,則本案至多亦僅能行使調查權,而無從進而行使任何監察院依憲法得行使之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是本件聲請不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
4.聲請人主張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足見其所聲請解釋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並非聲請人行使調查權時所需適用之法律,而為其調查之標的。是本件聲請不符合「適用法律」之要件(99年7月30日本院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對會台字第9894號、107年10月5日本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對會台字第13398號監察院聲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參照)。
5.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要件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湯大法官德宗自請迴避審理本案
吳大法官陳鐶提出,林大法官俊益加入之不同意見書


相關檔案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