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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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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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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1284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案
一、吳坤龍聲請案。(會 台 字第8055號)
二、傅琳程聲請案。(會 台 字第8081號)
三、陳文華聲請案。(會 台 字第8067號)
四、陳志榕聲請案。(會 台 字第8015號)
五、擎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志容聲請案。(會 台 字第8075號)
六、盛寶璉聲請案。(會 台 字第8018號)
七、盛寶璉聲請案。(會 台 字第8071號)
八、鄭振坤等二人聲請案。(會 台 字第8045號)
九、黃建勳聲請案。(會 台 字第7990號)
十、林廷郎聲請案。(會 台 字第8095號)
十一簡賢讚聲請案。(會 台 字第7959號)
十二李淑惠聲請案。(會 台 字第8061號)
十三黃正義聲請案。(會 台 字第8062號)
十四孫永源聲請案。(會 台 字第8082號)


一、吳坤龍聲請書為觀音法門國家援助案,認立法院於九十二年片面通過觀音法門援助機密案,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8055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處大二字第0九五000八0五六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業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二、傅琳程聲請書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交抗字第六九八號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8081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交抗字第六九八號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所稱確定終局裁定未命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提出科學事證;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將證物提示聲請人,並給予其最後陳述之機會,牴觸憲法第七條之規定云云,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陳文華聲請書為結夥搶劫等案件,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高裁字第一號裁定,適用刑法第七十六條與司法院釋字第六六號等解釋意旨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8067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結夥搶劫等案件,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高裁字第一號裁定,適用刑法第七十六條與司法院釋字第六六號、院解字第三九三0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五年非字第三一三號判例、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六三五號判例、「第二次刑法修正案決議」以及加強緩刑及易科罰金制度實施要點等意旨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不同種類且互不隸屬之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陳志榕聲請書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八八九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8015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95)處大二字第0950008845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已逾越補正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五、擎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志容聲請書為漁業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三0四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七0號裁定及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30085227號訴願決定書,適用漁業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8075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漁業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三0四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七0號裁定及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30085227號訴願決定書,適用漁業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按本件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農授漁字第0921219076號公告,乃辦理撤銷漁業權事宜所為之預告,並非行政處分;而漁業法第二十九條有關主管機關依法得撤銷漁業權之規定,縱對聲請人產生附隨利益,亦僅屬法律規範之反射效果,聲請人並無申請撤銷漁業權之法律依據,因而駁回其抗告。查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盛寶璉聲請書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再抗字第十七號民事裁定違背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8018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再抗字第十七號民事裁定違背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陳述系爭裁定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制作之正本誤為得抗告之記載,經聲請人提起抗告後,法院復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以同一裁定不得抗告為由駁回其抗告,故聲請本院就其訴訟經過予以評釋,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盛寶璉聲請書為聲請繼續審判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八七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8071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繼續審判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八七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鄭振坤等二人聲請書為返還房屋、停止執行等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一二號及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七0號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六八號及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二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一三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0七二號、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二號及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九號民事裁定等,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8045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房屋、停止執行等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一二號及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七0號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六八號及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二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一三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0七二號、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二號及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九號民事裁定等,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等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黃建勳聲請書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偽證及國家賠償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二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度上字第九八八號民事判決及七十三年度抗字第一二一五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0七二號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四號刑事裁定及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七號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國字第十三號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990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偽證及國家賠償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二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度上字第九八八號民事判決、七十三年度抗字第一二一五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0七二號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四號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七號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國字第十三號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二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度上字第九八八號民事判決、七十三年度抗字第一二一五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0七二號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四號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七號刑事裁定等案件,多次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二九次、第一二七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舊爭執上述裁判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何種權利遭受侵害;次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國字第十三號民事判決案件,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核其所陳,皆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十、林廷郎聲請書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四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四號刑事判決、八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六二號刑事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8095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四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四號刑事判決、八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六二號刑事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多次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O五七次、第一二六九次、第一二七三次、第一二八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舊爭執上述裁判之證據方法是否違反法令,乃屬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何種權利遭受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簡賢讚聲請書為放火燒燬建築物等罪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七號刑事裁定,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七十四條之三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959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放火燒燬建築物等罪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七號刑事裁定,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七十四條之三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陳「…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對於該條(按: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所規定之情節,亦應遵循刑事訴訟上關於『無罪推定』之嚴格證明法則,始得加以認定。」及「….所認違反保護管束規則之行為另構成刑事犯罪時,更應參酌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於所涉犯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方得加以認定,原裁定…適用法令顯有違誤」等語,皆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予爭執,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李淑惠聲請書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交抗字第六十五號交通事件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等相關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8061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交抗字第六十五號交通事件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等相關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惟查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等規定任意劃分管轄權,剝奪人民訴願權利云云,按系爭規定等係立法機關基於行政處分而受影響之權益性質、事件發生頻率及其終局裁判之急迫性以及受理爭訟案件機關之負荷能力等因素之考量,進而兼顧案件之特性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而為之設計,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尚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闡釋甚明,無再予解釋之必要;至於聲請人主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規定之一次裁罰制度侵害人民財產權之部分,則因確定終局裁定係以本件聲明異議顯已逾不變期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不適法之異議並無違誤而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並未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而為實體上之判斷。是本件上開聲請釋憲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關於聲請統一解釋之部分,聲請人並未依法對交通部交訴字第0九四00三五0二五號訴願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故無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亦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黃正義聲請書為擄人勒贖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0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及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8062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0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及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主張,其犯「擄人後意圖勒贖罪」後再殺死被害人所成立之「殺人罪」,二罪應併合論處「殺人罪」,上開確定終局判決,卻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論處聲請人以「擄人後意圖勒贖而故意殺人罪」致造成違憲疑義云云,無非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七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孫永源聲請書為請求國家賠償民事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國簡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8082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國家賠償民事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國簡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徵兵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得否要求役男複檢體位,純屬認事用法當否之爭議,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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