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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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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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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1278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案
一、陳志榕聲請案。(會 台 字第7932號)
二、蔡圳祥聲請案。(會 台 字第7861號)
三、陳宗助聲請案。(會 台 字第7944號)
四、台灣百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統一百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顧愛民聲請案。(會 台 字第7804號)
五、張進民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86號)
六、林顯榮聲請案。(會 台 字第7954號)

一、陳志榕聲請書為誣告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二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0二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五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七十八條及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932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二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0二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五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七十八條及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指摘前開判決認事用法之不當,尚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疑義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蔡圳祥聲請書為申請退還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服務費事件,認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861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申請退還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服務費事件,認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指摘之財政部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訴願決定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陳宗助聲請書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五三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944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五三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不合聲請要件議決不予受理(第一二一七次、第一二二九次、第一二三六次、第一二四四次、第一二五三次、第一二五九次及第一二七二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僅爭執法院關於超速認定所使用之證據方法是否不當,而未具體指摘該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四、台灣百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統一百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顧愛民聲請書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0六號、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0四一號判決,誤用本院釋字第四二七號解釋,並認該號解釋就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六日台財稅字第三五九九五號函為合憲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804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0六號、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0四一號判決,誤用本院釋字第四二七號解釋,違反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並認該號解釋就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六日台財稅字第三五九九五號函為合憲解釋,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八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稅捐稽徵法第十五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補充解釋。查本院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法令違憲審查之解釋,原則上應自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九二號解釋在案。又法令經本院大法官解釋為合憲者,因合憲解釋並未影響有效存續中法令之效力,自不發生以該解釋公布日為基準,差別適用該法令之問題。本件聲請人爭執上開判決誤用本院釋字第四二七號解釋部分,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前述函釋之合憲性,本院釋字第四二七號解釋業已闡釋甚詳,尚無文字晦澀不明或論證遺漏之情形,且該解釋於八十六年五月九日公布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制定公布之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制定公布之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已就公司合併前虧損之扣除予以規定,自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張進民聲請書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同法院二十六年上字第一九0七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九七五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九三八號、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七四四號判例及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86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同法院二十六年上字第一九0七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九七五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九三八號、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七四四號判例及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僅泛稱上開判例損害其為刑事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憲法所保障之訴訟基本權,該確定判決並曲解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剝奪被告及辯護人出庭發言之權利與機會云云,並未具體指陳上開判例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林顯榮聲請書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0八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954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0八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以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關於指摘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規定牴觸憲法部分,前述規定並未違憲,業經本院釋字第五八0號解釋在案,該號解釋闡釋甚為明確,核無補充或變更解釋之必要。又關於指摘上開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違憲部分,聲請人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前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見解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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