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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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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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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1265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案
目次
一、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高金能聲請案。(會 台 字第7544號)
二、康華光等八人聲請案。(會 台 字第7595號)
三、黃世鍊、黃種進聲請案。(會 台 字第7624號)
四、李英傑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42號)
五、王朝安聲請案。(會 台 字第7631號)
六、林隆盛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18號)
七、吳國輝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32號)
八、杜文在聲請案。(會 台 字第7557號)
九、昱成工業社有限公司代表人翁秋坤聲請案。(會 台 字第7573號)
十、朱迺忞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33號)
十一由井里佳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35號)
十二林清財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29號)
十三林忠慶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57號)
十四周餘慶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47號)


一、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高金能聲請書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四七號判決及九十年度判字第二四七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六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三五號函,牴觸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544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四七號判決及九十年度判字第二四七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六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三五號函,牴觸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作成釋字第五0六號解釋有案,認系爭函釋符合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並無牴觸,自無再為審理必要。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予受理。

二、康華光等八人聲請書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及同法院嘉義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六0七號民事判決適用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二號及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二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並認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其嘉義簡易庭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及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595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及同法院嘉義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六0七號民事判決適用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二號及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二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並認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其嘉義簡易庭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及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前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其嘉義簡易庭判決與最高法院判決,乃屬同一審判機關之見解,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又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僅係針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其嘉義簡易庭所為前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黃世鍊、黃種進聲請書為告訴被告竊佔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九七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二九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上聲議字第二四六九號處分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六四號刑事裁定所持之見解,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五號、易字第四八二三號、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八七二號、第六八七五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三五號刑事判決之見解不一致,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624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告訴被告竊佔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九七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二九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上聲議字第二四六九號處分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六四號刑事裁定所持之見解,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五號、易字第四八二三號、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八七二號、第六八七五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三五號刑事判決之見解不一致,聲請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而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又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九七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二九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上聲議字第二四六九號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五號、易字第四八二三號、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八七二號、第六八七五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三五號刑事判決均非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李英傑聲請書為恐嚇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0號刑事判決,就被告等是否涉嫌恐嚇取財,與同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0三七號、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六八八號判例等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九十三年度非上字第二四六號非常上訴書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42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0號刑事判決,就被告等是否涉嫌恐嚇取財,與同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九八六號、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七四六號、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五四二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0三七號、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六八八號判例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九十三年度非上字第二四六號非常上訴書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而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又上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非常上訴書亦非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王朝安聲請書為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更字第一一號刑事決定書及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七六號決定書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併請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五六七號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631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更字第一一號刑事決定書及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七六號決定書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併聲請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五六七號解釋。惟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確定之該等決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前開決定作成於本院釋字第五六七號解釋之前,依法既不得依該號解釋請求救濟,自亦不得聲請本院補充解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林隆盛聲請書為擄人勒贖案件,認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台南市警察局八十四年度警一刑偵字第一六三號刑事移送處分、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三四五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九四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一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台敬字第三五八八號函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三年檢真字第一一三六九號函等,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18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擄人勒贖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九四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一號刑事裁定,及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台南市警察局八十四年度警一刑偵字第一六三號刑事移送處分、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台敬字第三五八八號函與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三年檢真字第一一三六九號函等,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就法院有關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及相關法令之適用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台南市警察局之刑事移送處分,及上開最高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之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裁判,均核與該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吳國輝聲請書為不服核算退休金基數事件,認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十日台(八六)人(三)字第八六○七六一四八號函牴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修正之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有違憲疑義;又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立法院通過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八十四年三月四日以前投保勞保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之權益,併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32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處大二字第○九四○○○七六一七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八、杜文在聲請書為請求發給獎勵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六八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557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請求發給獎勵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六八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惟其聲請意旨僅在指摘法院審理不公,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昱成工業社有限公司代表人翁秋坤聲請書為都市計畫事件,認台北縣政府之處分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0七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573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認台北縣政府之處分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0七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查其所陳,僅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行政機關之處分非為本院審究之對象。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朱迺忞聲請書為職級規範降調案,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公保字第0930003775號函附之93.6.29九三公審決再字第○○○四號決定書,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十四條、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八條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33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職級規範降調案,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公保字第0930003775號函附之93.6.29九三公審決再字第○○○四號決定書,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十四條、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八條等疑義,聲請解釋案。惟查本件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五八次會議審理,以上開決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為由,議決不受理。今復就同一決定再為聲請,仍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由井里佳聲請書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七一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法律或命令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35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七一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法律或命令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發生見解歧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林清財聲請書為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請解釋正確合法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土地管理人之論據,以維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受平等合法之保障案。
會 台 字第7729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請解釋正確合法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土地管理人之論據,以維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受平等合法之保障,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僅就終局確定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四○號)所為之事實認定予以爭執,認其非水土保持義務人,而就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則並未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林忠慶聲請書為勞工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三七一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57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工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三七一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聲請人僅羅列相關法條,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致其受憲法保護之何種權利受如何之損害,未有一語道及,是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有所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周餘慶聲請書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六六號裁定,以同法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駁回再審之訴,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47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六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以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該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且上開判例與憲法並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在案,無另行解釋之必要。綜上所述,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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