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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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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布「釋字第八0號至第一四0號解釋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姓名一覽表」
  按民國47年7月21日公布施行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以下稱會議法)第17條規定,大法官對解釋之不同意見書一併隨解釋文及理由書由司法院公布;同年10月3日發布施行之會議法施行細則第7條則規定,一併發表之不同意見書僅記明其人數。本此,自釋字第八十號解釋(47年11月26日公布)有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始,隨解釋公布之不同意見書均僅記載提出之人數而未具大法官姓名。嗣66年1月11日會議法施行細則修正,於第7條明定,就隨同解釋公布之不同意見書,應記明其不同意見者之姓名;因此自釋字第一四九號解釋(66年9月16日公布)起,隨解釋公布之不同意見書均一併公布提出大法官之姓名。
  現檔案法公布施行,司法院就釋字第一四0解釋之前未公布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之姓名予以公布,嗣後並將依時序逐次公布釋字第一四一號至第一四七號解釋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之姓名。

(一覽表詳見夾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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