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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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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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院台大一字第0930028337號


憲法法庭參觀注意事項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核定實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參觀:
  (一) 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者。
  (二) 攜帶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憲法法庭持有之物品者。
  (三) 攜帶未滿十歲之兒童者。
  (四) 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
  (五) 其他有破壞憲法法庭之莊嚴肅穆之虞者。
四、參觀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大聲交談、鼓噪、喧嘩。
  (二) 吸煙或飲食物品。
  (三) 破壞陳設、整潔。
  (四) 逾越旁聽區,或擅坐大法官席位拍照。
  (五) 其他有損憲法法庭莊嚴等不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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