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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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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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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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院 公 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一、本院大法官審理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認立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之三一九
  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
  法律程序之保障,因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以及該條例是
  否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訂於本(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
  日、二十九日上午九時起在本院憲法法庭(位於司法大廈四樓)行言
  詞辯論。
二、憲法法庭旁聽席位共六十四席,並開放本院一樓多媒體簡報室為第二
  旁聽席,席位七十二席;記者與民眾席位各二分之一,旁聽人應依規
  定入席。旁聽證依左列方式核發:
  記者旁聽證,由本院公共關係室核發。
  民眾旁聽證,由民眾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至台北市
   博愛路一二七號法庭大廈一樓入口處驗證換發;離庭時至本院收發
   室繳還旁聽證,所交證件於旁聽人在旁聽證登記名冊簽名後發還。
  民眾旁聽證於當日上午八時二十分依排隊先後次序核發,於開庭前
   十分鐘截止核發。
三、多媒體簡報室之旁聽席開放供拍攝。
四、本案開庭期間,於本院一樓多媒體簡報室走廊設採訪區,專供媒體採
  訪使用,受訪者請至該區發言。
五、憲法法庭於大法官入席後,開放三分鐘供媒體拍攝;三分鐘後,未持
  四樓憲法法庭旁聽證者,以及非本大廈同仁請勿於憲法法庭走廊逗
  留。
六、附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修正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核定實施
一、為規範憲法法庭旁聽有關措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部分,準用法庭旁聽規則。
二、憲法法庭旁聽席位共六十四席,記者與民眾席位原則上各佔二分之
  一,不得站立旁聽。
三、記者旁聽證,由司法院公共關係室核發。
四、民眾旁聽證,由民眾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至台北市博
  愛路一二七號法庭大廈一樓入口處換領核發;所交證件,於司法院收
  發室(法庭大廈一樓入口左側)繳還旁聽證時,在旁聽證登記名冊簽
  名後發還。
五、旁聽證於憲法法庭當日八時二十分依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於開庭前
  十分鐘截止核發。旁聽證限當日使用。
六、持有旁聽證者應於憲法法庭開庭前十分鐘就座。
七、進入憲法法庭之人應接受安全檢查,不得帶危險或電子物品。
八、憲法法庭內禁止旁聽者攝影、錄影、錄音及其他影響法庭秩序之行
  為。
九、本注意事項報請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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