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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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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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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一、邱永增、邱永茂、邱永進、莊邱金玉、陳邱勉等五人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三三九號)
二、林素琴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三七一號)
三、郭左欣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八八號)
四、歐國順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三四號)
五、源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清介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三八號)
六、陳正忠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六九號)
七、王金陽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八二號)
八、袁世傑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三四五號)
九、沈寶進、林朝旺、潘進行等三人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三二三號)
十、盛寶璉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三八九號)
十一張益賢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三八八號)
十二陳英華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三七五號)
十三鍾慶陽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一九號)
十四龔台生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四0號)
十五蕭榮棟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九四號)
十六格林恒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國廷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二二號)
十七周孝先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0七號)
十八林睿駿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0三號)
十九林登茂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四四號)
二十吳淑美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七一號)
廿一張寶堂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0一號)
廿二蔡忠委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三二二號)
廿三周凡修(原名周洪舜)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一五號)
廿四金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廷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三五三號)
廿五蔡倉謨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九五號)
廿六鄢武誠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二三號)
廿七洪國燁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二一號)
廿八陳炳宏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三四六號)
廿九林素琴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一二號)
三十興業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效賓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三三號)
卅一陳國村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八三號)
卅二康華章等八人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一四號)
卅三洪陳坤日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三一號)
卅四梁金章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三七號)
卅五劉永貴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五四號)
卅六魏廣炯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一三號)
卅七林鐘甫聲請案。(會 台 字第六四二0號)
卅八王天勝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三二號)
卅九葉圓妹、廖朝智、廖朝仁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四0號)
四十殷啟智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0八號)
四一盛寶璉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0二號)
四二王秀蘭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八一號)
四三周懷春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九九號)
四四曾建榮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一二號)
四五符巖松(原名符績親)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三九號)
四六曾明富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五一號)
四七盛寶璉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二九號)
四八江元宏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三四號)
四九張泰煌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五四八號)

一、邱永增、邱永茂、邱永進、莊邱金玉、陳邱勉等五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六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再字第四七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三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六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再字第四七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確定終局裁判係以聲請人未列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再審原告,當事人顯不適格,乃以其再審顯無理由、上訴不合法,分別予以駁回再審之訴及其上訴。聲請人僅執個人主觀上之見解,泛謂上開裁判前述之法律適用有所不當,係侵害其訴訟權云云,至於其究係如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則未具體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林素琴聲請書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七二七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後段規定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七號不起訴處分適用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七一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七號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一三九號駁回再議處分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六六號刑事裁定適用法律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八四號判例之見解有異,並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三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誣告及聲請交付審判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七二七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後段規定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七號不起訴處分適用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七一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七號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一三九號駁回再議處分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六六號刑事裁定適用法律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八四號判例之見解有異,並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七號不起訴處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其餘僅泛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後段未提供審級救濟之機會,乃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基本權云云,然聲請交付審判程序既已允許法院介入以制衡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何以對其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仍應設有審級救濟?其未設審級救濟何以即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則均未具體予以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上開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及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均非確定終局裁判,是其為統一解釋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即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三、郭左欣聲請書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五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五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同一事由曾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第一二二一次、第一二四四次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歐國順聲請書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六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六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稱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工使字第0九一三一五二五一00號拆除通知單未經合法送達,且系爭農舍並非違章建築等情,係屬法院認事用法之問題。是本件聲請人僅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源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清介聲請書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六二號民事判決,致聲請人對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老年給付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是否重複,又勞工之伙食費究屬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經常性給與薪資或非經常性給與,以及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發生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主張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六二號民事判決,認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之老年給付,無法抵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至五十八條規定之退休金,不合乎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且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相互牴觸;又該判決認定勞工之伙食費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經常性給與薪資,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基準第八十八條規定,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二者相互牴觸;再者,該判決認定默示契約無法舉證,為不足採,則聲請人不明瞭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如何適用,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且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八條至六十一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八條等規定,均非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陳正忠聲請書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二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二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王金陽聲請書為重利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九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八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0三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重利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九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八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0三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稱上開判決消極不適用有利於其之本院解釋及最高法院判例,又漏未調查證據,且適用法則不當云云,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袁世傑聲請書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國小上字第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條,國庫法第十條及司法院八十年六月一日(八0)院台會字第0四一九八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三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國小上字第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條規定,國庫法第十條及司法院八十年六月一日(八0)院台會字第0四一九八號函修正發布之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規則,有牴觸憲法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等規定及違背本院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聲請意旨係謂法院退還溢收裁判費,僅退還本金,未加給利息云云,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平等權,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沈寶進、林朝旺、潘進行等三人聲請書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五0號判決所適用之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三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五0號判決所適用之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行政院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台九十人政給字第二一0三三四號函核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前開處理要點係交通部因應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民營化,為改善其人力結構、強化企業經營體質所辦理之人員專案精簡所設之規範;對於有資位人員退休、資遣之基本給與事項而言,係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或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該處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參照),並未另創新制。又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六條明定:「資遣人員之資遣給與,由退撫基金支出,以基金管理機關為支給機關。」聲請人爭執系爭案件究應適用前開處理要點抑或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適用前揭處理要點之專案資遣、退休,是否屬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四項之自願離職;以及其性質是否等同於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離職等,均屬原判決認事用法當否範圍,尚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問題。聲請人以個人見解指摘上開要點規定違憲,並未具體敘明該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盛寶璉聲請書為自訴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台抗字第四三八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六四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三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台抗字第四三八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六四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不符聲請要件議決不受理在案(共二十次),本件聲請仍僅泛稱「確定終局裁判置審判筆錄內容於不顧,僅憑主觀認定為駁回之理由,是否適法,產生疑義」、「法官不遵守法定之審判程序,剝奪當事人直接見聞審理狀況,不利於發見真實,即有與憲法牴觸之疑義」云云,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張益賢聲請書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四五號判決應適用而不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三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四五號判決應適用而不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陳英華聲請書為感訓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感抗字第一八五號裁定所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三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感訓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感抗字第一八五號裁定所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指稱: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容許法院得以書面審理為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並不得再抗告之規定;第二條第三款所稱霸佔地盤、要挾滋事及欺壓善良,第五款所稱品行惡劣、遊蕩無賴及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等用語;及第四條授權警察機關對被認定為流氓之人實施告誡及輔導等規定,均有違憲疑義。查聲請人係因涉嫌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玩具手槍,經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之規定,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四條等規定,均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聲請人並指摘在刑法保安處分外另設感訓處分,亦有違憲疑義,惟查聲請人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指上開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鍾慶陽聲請書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八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過失傷害,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八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解釋適用系爭規定之當否而為爭執,雖略述及人民無力委任律師、委任律師並不能防止濫訴云云,惟考其所持理由,則屬個人對司法制度之主觀見解,尚不能認聲請人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於系爭法律是否在立法技術上有使人誤解其文義之弊,則非本院所得審究之客體,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另甫公布施行之法律扶助法即為緩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對人民接近使用法院機會所造成之影響,符合法定要件之人民自得依法利用,併此指明。

十四龔台生聲請書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前之兵役法施行法第十六條停役各款之規定是否應適用於六十九年次以前之役男;及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是否應自七十年次以後之役男起適用,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四0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前之兵役法施行法第十六條停役各款之規定是否應適用於六十九年次以前之役男,及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是否應自七十年次以後之役男起適用。查聲請人未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即就系爭法令之適用疑義遽行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蕭榮棟聲請書為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五九二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一號民事判決,適用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五九二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八十七年西部地區治山防災計畫及行政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院臺教移字第0九二00五一四八六號函釋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有關機關依西部地區治山防災計畫,實施大內鄉內埔坑溪整治工程,以聲請人書立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為據,在聲請人所有之土地上建造排水溝。聲請人所陳,係在爭執伊所簽署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性質及效力,核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又所稱行政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院臺教移字第0九二00五一四八六號函釋,並非該法院判決所據以適用之法令,此外,聲請人未具體敘明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

十六格林恒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國廷聲請書為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十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四二次、第一二四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次聲請,仍僅在爭執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有關「土壤」之規定應如何解釋、適用,以及系爭檢疫物是否含有土壤等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均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周孝先聲請書為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一二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0七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為勞保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聲請解釋憲法,因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處大三字第0九三00一八九一九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嗣雖經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補具陳情書(與前項聲請者相同),惟仍不合程式,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十八林睿駿聲請書為考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六一六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與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有牴觸,併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0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六一六號裁定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又以前開裁定未審酌系爭事件未依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送該校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程序不合法乙節,與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有牴觸,併請統一解釋。就聲請憲法解釋部分,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前開確定終局裁定認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核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裁判認事用法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其並未表示該裁定與何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九林登茂聲請書為瀆職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七二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0九二00六一八0四號函,有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瀆職案件,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七二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0九二00六一八0四號函,有違法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函皆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之裁判。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吳淑美聲請書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意旨,係指聲請人為保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本件聲請人並未對前開士林地方法院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以盡審級救濟之能事;且核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並非前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問題。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一張寶堂聲請書為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九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0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九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意旨,係指聲請人為保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本件聲請人並未對前開基隆地方法院裁定依法提起抗告以盡審級救濟之能事。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二蔡忠委聲請書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0八號裁定所適用之銓敘部函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三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0八號裁定所適用之銓敘部九十銓三字第一九八四二四四號、銓敘部九十中一字第五0八00七一號等書函及銓敘部八九法二字第一九七五一三七號函與考選部選規字第0八九00一三五五二號函會同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意旨係爭執銓敘部九十銓三字第一九八四二四四號、銓敘部九十中一字第五0八00七一號等書函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及聲請人是否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前之規定而得申請轉任公務人員,均屬確定終局裁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並非具體指摘其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三周凡修(原名周洪舜)聲請書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一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一四號刑事判決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於以網際網路下載檔案之情形,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在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當否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併予指明。

廿四金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廷聲請書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0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五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六0一八號函及財政部八十年十月二日台財稅第八00七一五一二一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三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0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五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六0一八號函及財政部八十年十月二日台財稅第八00七一五一二一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財政部八十年十月二日台財稅第八00七一五一二一號函略為: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或聯誼社等休閒、育(娛)樂事業向入會會員收取入會費或保證金,其屬一律不退還者或於契約訂定屆滿一定期間後退會始准予退還者,均應於收款時認列收入,並可按五年攤計收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財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五日台財稅字第八六一八八六0一八號函要旨略同,但認列收入之時點改自開始提供勞務時。聲請人指摘其有違憲疑義者三:其一,能退還之保證金應非屬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謂之本年度收入,上開函釋未能採取其他更細緻之認定方法,亦未給予相對人舉證免稅之機會,而一律逕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已生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其二,上開函釋攤計年限過短,抑制相關事業永續發展之可能,與憲法第十五條之意旨有違。其三,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0七號確定判決適用上開函釋而為裁判,有違信賴保護原則。惟查,高爾夫球場或俱樂部所收取之入會費或保證金,就其屬不予退還或屆滿一定期間退會始予退還之部分課徵營業稅,迨實際發生退會情形時再准申請核實退稅,係基於公平課稅原則所採之稽查課稅方法,並未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意旨,已經本院釋字第五00號解釋闡釋甚詳,尚無再行解釋之必要。次查,系爭函釋另准聲請人於開始提供勞務時始認列收入,並按五年攤計收益,分年攤計對聲請人究屬有利,聲請人僅以個人見解指摘系爭函釋所設年限有所不當,惟其究竟有何憲法上之權利遭受如何之侵害,則未見具體陳明。末查,聲請人爭執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前揭函釋,已違信賴保護原則,係對法院適用法律之當否有所指摘,惟法院於個案適用法律之見解是否妥適,尚非本院依法所得審究之對象。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五蔡倉謨聲請書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二九一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二九一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指摘上開裁定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之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六鄢武誠聲請書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七九三號判決,適用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案。
會 台 字第七五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七九三號判決,適用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退休時,交通部依上開規則之規定,否准其採計台灣新生報試用校對年資之申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認未併計退休年資,並未違法,駁回其訴。聲請人係以個人見解爭執上開確定判決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七洪國燁聲請書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一0七八四號檢察官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六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背信等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一0七八四號檢察官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六一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非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於聲請人爭執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六一號刑事判決認定背信事實有所違誤等語,係屬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八陳炳宏聲請書為自訴瀆職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八十條,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三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瀆職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八十條,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略謂人民於戒嚴時期,對於當時警備總司令部人員涉嫌欺壓人民者,不敢追訴,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未就戒嚴與承平時期,予以區別,一律合併計算,同法條第二項關於時效起算日之規定,又未能解釋為包含犯罪之狀態,致其自訴案件遭判決免訴確定云云。經核純屬以個人主觀之法律見解,指摘上開判決認事用法有所違誤,既未能具體指摘系爭之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於客觀上如何有違憲之處,致其訴訟權及人身自由受何不法侵害,自與首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九林素琴聲請書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四○號確定終局判決關於否准其請求國家賠償部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以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八十八學年度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乙組入學考試,決定未錄取聲請人之行政處分,有程序違法情事,仍委任律師纏訟,欲對其加害,致其受教權及該權利所蘊含之人格權受損害,而對該大學訴請賠償慰撫金,但經上開判決維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其訴部分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號),駁回其上訴,因認該確定終局判決所持「受教權僅屬公法上人民受益權之一種,並不屬私法觀念上之人格權範疇,況法律並無特別規定於受教權受損害時得請求慰撫金」之見解,應屬違憲。惟查聲請人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而非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為聲請釋憲之標的,且未具體指摘該判決適用何種法令有何違憲之處,致其憲法上權利如何受有不法之侵害,核與首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十興業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效賓聲請書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六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再字第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六號、九十二年度台再字第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第十三條,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無非爭執勞基法第十三條不應排除同法第十二條之適用,然上開條文究應如何適用,乃屬審判機關認事用法之問題,與該規定有無牴觸憲法無涉,是聲請人之主張,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卅一陳國村聲請書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立法者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更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本院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可資參照。聲請人所陳,係以主觀見解指摘法律規定之不當,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卅二康華章等八人聲請書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民法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一號判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一三號判決等,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又前開裁定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併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三號裁定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以該裁判適用上開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大理院七年上字第一0九六號判決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四六五號判決、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二四九號判決、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五八號判決、八十二年台上字第八四一號判決、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三五三號判決、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二七號判決、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0一三號判決、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一0五九號判決、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一五號判例、三十七年上字第六九三九號判例及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0三五號判例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所陳,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僅針對原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且係就相同審判機關之法律見解加以指摘,與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以及聲請統一解釋之要件均不相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以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卅三洪陳坤日聲請書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八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八二一號判決所引據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八十八年六月九日高市工新處字第一四二七九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高雄市政府上開函令,乃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並非本院大法官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卅四梁金章聲請書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刑事判決,與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四七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非字第四二號、四十九年台非字第二0號判例等,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刑事判決,與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四七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以及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非字第四二號、四十九年台非字第二0號判例等,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卅五劉永貴聲請書為級俸再審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級俸再審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以聲請人主張,銓敘部對其陳述案件逾二個月不作答復,依當時有效施行之訴願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視同行政處分云云,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故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乃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是該裁定為無法律根據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裁定係適用當時有效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再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而非適用該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又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裁定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以不符合法定聲請要件議決不受理在案(審查報告第七三九五號〔會台字第七三0八號〕),本件聲請人復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之當否,仍未具體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卅六魏廣炯聲請書為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一九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一九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主張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而未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聲請人係屬違法,及上開裁定認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申復將其前任職該鐵工廠約僱「幫工程司」之年資辦理補送銓敘部登記備查,無法辦理之復函,並非行政處分,乃違背憲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云云,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卅七林鐘甫聲請書為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三五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及所援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六四二0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此所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須係作為該等裁判之依據或前提論據者,始足當之(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第一八七號、第三九五號、第四○○號、第四○七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以其被提起公訴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中,經通緝於七十四年三月三日到案後,法院已無不能進行審判之原因,竟經過十二年,全未進行審理,迨八十六年二月發現案未審結,始又進行審理,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時效已經完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諭知免訴,乃第一審誤為有罪科刑之判決,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三五號確定終局判決,竟予維持;因認該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及本院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暨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院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稱「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乃屬審判階段關於時效之規範;而最高法院上開決議,係就「案件在檢察官偵查中,追訴權時效是否進行?」之議題,公決採甲說,稱「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故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又所謂追訴權,係對行刑權而言,應指形式之刑罰權,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若已實施偵查,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況刑法第八十條之立法理由稱『偵查為行使公訴權最初之手續』,亦足為上開立論之佐證。」則屬偵查階段關於時效之規範,既與系爭案件係已經提起公訴繫屬於第一審法院、時效應否進行之情形不相適合,前揭確定終局判決雖同時援引上開解釋及決議,但係以該解釋、而非以該決議作為判決之依據,聲請人聲請解釋該決議,揆諸首揭說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程序要件不符,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至聲請人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及本院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聲請解釋部分,因法院於裁判中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無牴觸憲法,在現行制度下,非本院所得審查之對象,此部分聲請亦與首開規定不合,亦應不受理。至於該確定終局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得否依非常上訴救濟,乃屬另一問題。

卅八王天勝聲請書為醫療法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四二號判決適用法律及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六號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醫療法再審事件,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四二號確定終局判決之原(基隆市政府)行政處分,認定案外人林田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自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聲請人為負責人之安碇診所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六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則認定林田山自八十七年十月五日至同年月十四日在該診所擅自行醫,二者互有矛盾,前者竟就聲請人對上開行政處分之原確定終局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六七一號)所提再審之訴,為駁回之判決,聲請人難以甘服,認前者判決適用醫療法第八十一條所表示之見解,與後者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因於法定期間內聲請統一解釋。惟查上開刑事判決,係對案外人林田山違反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前醫師法(下稱修正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及刑法第二百十七條所為之處斷,並未就醫療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修正前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表示任何見解;而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四二號確定終局判決係認定其同一事件之原確定終局判決(同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六七一號判決)適用醫療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修正前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而維持聲請人受基隆市政府撤銷開業執照及停業一年之行政處分,並無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一款等再審事由,而駁回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是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四二號判決,並無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令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本件聲請意旨僅指摘行政處分與上開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不一致,核與首揭統一解釋之要件不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卅九葉圓妹、廖朝智、廖朝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適用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六八鄉建字第一四七七四號簡便行文表,有牴觸憲法及法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四0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申請建築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適用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六八鄉建字第一四七七四號簡便行文表,有牴觸憲法及法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四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另查廖朝智、廖朝仁並非上開判決之當事人,且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六八鄉建字第一四七七四號簡便行文表,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令,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十殷啟智聲請書為煙毒案件,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二四號、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八○號、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0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煙毒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八○號、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係因煙毒案件經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依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以終審法院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並無不符情事,駁回其非常上訴;另聲請人聲請再審,亦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六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指稱,上開裁判顯有應予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認定事實不依證據法則、判決不載理由及所載理由有矛盾等情事云云。查聲請人係爭執上開裁判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一盛寶璉聲請書為自訴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0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不符聲請要件議決不受理在案(共二十八次),本件聲請仍僅泛稱確定終局判決「對於事證是真正、被告有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訴訟程序與實體法精神是否一致,無只字列論」、「對於被告等人有區別對待及過度照顧,與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平等權及訴訟權之意旨違背」云云,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二王秀蘭聲請書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國易字第三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國易字第三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參考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四六九號判決意旨,而維持第一審法院認其訴為無理由之判決,駁回其對第一審判決所提起之上訴,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按現行釋憲制度,法院之裁判本身及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尚非本院所得審查之對象。查聲請人聲請以上開確定終局判決為釋憲之對象,已有未合,而該判決所參考之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四六九號判決意旨,又非法律或命令,核其聲請自與首揭要件不符。又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曾聲請釋憲,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九次、第一二二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聲請解釋,既未能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何種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揆諸首揭規定及上開說明,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不予受理。

四三周懷春聲請書為承租林地等事件,認相關公務員之不法行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承租林地事件,以相關公務員對其設計陷害,指使案外人李春生竊佔其修建之果園道路,並誣告其詐欺,不許其據實陳述,致其被判罪服刑,又以其違約轉讓為由,收回其承租之林地,致其受損不貲,認該等公務員有違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請求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賠償其受冤獄之損害及其他所失利益。經核其聲請意旨,既非具體指摘何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種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殊與首揭規定要件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三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四四曾建榮聲請書為給付違約金再審事件,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契約自由無限主義,有牴觸憲法規定之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違約金再審事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認原確定終局判決(同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判決)適用法律並無錯誤而駁回其再審之訴,其判決理由所適用之契約自由無限主義,牴觸憲法規定之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實係對前揭判決就勞動契約適用勞動基準法與民法相關規定所表示見解,加以爭執,而法院於裁判中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無牴觸憲法,在現行制度下,尚非本院所得審查之對象,聲請意旨既非具體指摘上開判決適用之法令如何有其所稱違憲之處,致其憲法上權利受何不法侵害,核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五符巖松(原名符績親)聲請書為任用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九七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00號裁定等,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任用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九七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00號裁定等,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請求解釋訴願法第二條。核其所陳,僅在爭執系爭法院裁定用法有無違誤或不當,至訴願法第二條規定如何解釋,乃法院受理個案,適用法律之問題,聲請人既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訴願法第二條或其他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六曾明富聲請書為所有權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0一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二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八五屏所地一字第二一一八九號函及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八五屏里地一字第八八二0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有權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0一號、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二六號裁定,適用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八五屏所地一字第二一一八九號函及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八五屏里地一字第八八二0號函,而排除土地法第四十三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本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意旨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又上揭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及本院釋字第二一三號解釋之意旨,亦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系爭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函,並非終局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而係訴訟上爭執之標的,其與上揭裁定所表示之見解當否,均非本院依法所得審究之對象。至於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受如何之侵害,聲請人則一語未予道及,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七盛寶璉聲請書為侵占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三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占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三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多次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不符合法定聲請要件議決不受理在案,此次聲請,仍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裁定適用法律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四八江元宏聲請書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三二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三二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系爭規定旨在增進行車安全,保護他人權益,以維持社會秩序,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二八四號、第五三一號解釋闡釋甚明,尚無再行解釋之必要,本件應不受理。

四九張泰煌聲請書為退學事件,認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博士班學生取得學位考試資格辦法草案第四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五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學事件,認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訂定之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博士班學生取得學位考試資格辦法草案第四條及第八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草案並非審查本件聲請人論文初試資料時有效施行之法令,亦非本聲請案確定終局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三四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聲請人遽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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