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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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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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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一、陳國村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二0六號)
二、張宏岳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三0四號)
三、曾子恆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三二0號)
四、張正堂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二九一號)
五、牛玉津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一九二號)
六、陳永昌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二九三號)
七、詹勇輝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三一0號)
八、吳子昌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三一五號)
九、徐義輝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三二五號)
十、張榮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三一七號)
十一畢長樸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三五0號)
十二黃俊雄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二四二號)

一、陳國村聲請書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二0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老農福利津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法律意見之陳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張宏岳聲請書為毀損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六五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三0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損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六五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曾子恆聲請書為贓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三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三二0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贓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三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張正堂聲請書為撤銷鑑價事件,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二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鑑價事件,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陳述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牛玉津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O四九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銓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O四九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裁定僅在認定審判權之歸屬,並未及於聲請人實體權利有無之判斷,而聲請人就此既尚未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自難謂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或其他權利受不法侵害(本院釋字第三O五號解釋參照)。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陳永昌聲請書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及民法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二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管字第七十二號民事裁定後,主張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及民法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乃前開裁定之訴訟代理人,並非當事人,其憲法上權利並未因上開裁定受有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詹勇輝聲請書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一000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三一0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主張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一○○○號裁定,將其暫停車輛於道路兩旁之行為,認定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又未依規定繳費,處以罰鍰,有妨礙人民使用道路之權利,違反憲法第十條保障人民遷徙自由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加以指摘,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吳子昌聲請書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八○四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訴訟終結」,與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裁定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三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返還擔保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八○四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訴訟終結」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裁定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以前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之法律見解與司法院八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廳民四字第一一六○號函示台灣高等法院所表示之意旨相異,聲請統一解釋,已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一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非不同審判體系之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適用同一法令發生見解歧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徐義輝聲請書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等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三四號、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八號、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七七號、九十一年度抗更(一)字第四號等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三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等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三四號、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八號、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七七號、九十一年度抗更(一)字第四號等裁定,以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即台南市總祿境廟管理委員會僅係「總祿境廟」之管理機關,無獨立之設置目的及事務所,亦無獨立之財產,自不具當事人能力,駁回其所提抗告及再審之聲請,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並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前開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張榮聲請書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二七七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三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二七七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上開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畢長樸聲請書為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八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判決與同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六四號判決,對相同事件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三五0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八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並認該判決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暨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四0號民事判例時所提出之法律見解,與同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六四號判決適用同一法令所提出之見解有異,致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針對原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且係就同一審判機關適用法令之洽當與否加以指摘,分別與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以及聲請統一解釋之要件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以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黃俊雄聲請書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保字第一Ο七號執行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七一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ΟΟ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二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保字第一Ο七號執行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七一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ΟΟ號刑事裁定對聲請人執行保安處分之方式及內容,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等,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因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而受保安處分宣告,聲請人所爭執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上開規定,並非原裁定適用之法律。又妨害性自主罪及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與治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分別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及其特別法之罪之受刑人。」「各監獄應將前條規定之受刑人移送法務部指定之監獄 (以下簡稱指定監獄)專區收容。指定監獄應與公、私立之醫療機構或團體簽定委託診療合約;合約並應明定應由具有證照且執行實務工作至少二年之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護理師及職能治療師等相關醫事人員定期到監對前條規定受刑人實施診斷、輔導或治療。」「指定監獄之接收小組應於第二條規定之受刑人入(移)監一個月內進行測驗、調查與晤談,將個案資料彙整完成後,會同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定期召開會議,進行初步診斷篩選工作,對於患有精神疾病者,除由管教小組加強輔導外,應由醫師施予治療,經醫師診斷為非患有精神疾病者,則交由管教小組加強輔導。」是該辦法並非准許未具治療功能及不具治療資格之機構執行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至於該治療機構依法所實施之治療,則為保安處分執行之問題。聲請人僅係就強制治療處分之執行場所與醫療方式之當否予以爭執,而泛稱系爭法令有違憲之疑義,並未客觀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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