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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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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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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惠林聲請案
二、官大楨聲請案
三、林淑華聲請案
四、戴睦聲請案

一、陳惠林聲請書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七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0九0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七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不當,並未具體說明上開法律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官大楨聲請書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七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七0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七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生存權及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上開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該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林淑華聲請書為公立學校「黑官」之任官與支薪標準適用特別法違憲,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0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公立學校人事體制職員雙軌並行,產生雙重任官與支薪標準,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首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且有關事實尚欠明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戴睦聲請書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九0號
審查報告第七0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謂聲請人對於國防部所為行政處分,提起再審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僅規定「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不包括再審或聲請大法官解釋亦在停止審判之列,侵害聲請人之權益云云為論據。惟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上開確定判決係認定國防部系爭行政處分之作成與聲請人所主張之損害並無因果關係,因而為聲請人不利之判決,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無涉,即無適用同法條第二項問題。聲請意旨,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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