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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首頁 > 新聞公告 >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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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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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有、王怡心
二、李新發
三、趙鵬飛、趙榮輝
四、宋廉盛
五、王秀蘭
六、林澄輝
七、張易華
八、高志寬
九、徐世宗
十、曾水龍
十一、廖月
十二、台北市私立復興國民中小學代表人李尹緒瑛
十三、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吳劉美玉、吳水木
十四、王錦祥
十五、伍戚傳
十六、許水發
十七、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
十八、施明同
十九、吳聰龍
二十、林肇珍
廿一、陳美玉、張宛青、張宛華、張化騰、張韻萍等五人
廿二、楊阿也

【案次】

【聲請人】
王有、王怡心
【聲請事由】
  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八八號裁定所適用之九十一年度各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申請復水復電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八八號裁定所適用之九十一年度各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究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且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非得為本院解釋客體之法律或命令。本件聲請人未經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遽以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五次會議決議,均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李新發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當事人就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致生水土流失」之認定予以爭執,僅屬法律解釋與適用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趙鵬飛、趙榮輝
【聲請事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0七三號、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九六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五八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0七三號、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九六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五八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本件同一聲請客體經本院大法官認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分別於大法官第一一八0次、第一一九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對同一事件再次聲請解釋,仍未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具體指明。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宋廉盛
【聲請事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九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財稅字第八一0五四四二四四號等函釋有違憲疑義,又該判決與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七號判決對於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解釋憲法並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九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財稅字第八一0五四四二四四號及八十二年一月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一0五五二一三一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另對於上開判決與行政法院︵現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七號判決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本件系爭土地是否符合行為時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屬事實認定之爭執,聲請人僅以一己之見,指陳上開法院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部分,係就同一審判機關前後裁判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同,並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本件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王秀蘭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國易字第三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國易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上開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林澄輝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號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三六八號等判例,對於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回復原狀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號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三六八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九三五號等判例對於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號民事裁定牴觸前開最高法院判例予以指摘,而非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張易華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00一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00一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對上開判決關於聲請人所受僱者是否關係企業以及僱傭關係所涉範圍如何之認事、用法為爭執,並未就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有牴觸憲法之情形,為必要、具體指摘,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高志寬
【聲請事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一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一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一、一、三一台財稅第八一一六五七九五六號函釋,有違反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六款、第九條暨第十一條,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核最高行政法院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係認財政部前揭函乃為明確界定應辦營業登記之範圍及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維護租稅公平,闡明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及營業稅法第一條適用範圍所為之釋示。聲請人與他人共有坐落台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一小段一0五三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分之一,非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其與他人合建房屋而分配所得,並以獨資設立「高志寬之屋」,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發票,屬營利事業,就出售房屋亦開立發票,申報銷售稅額及營業稅,足認有營業之事實。聲請人主張其出售系爭房屋及土地為個人之財產處分行為,尚非可採,因而為聲請人不利之判斷。聲請意旨徒謂聲請人將依法登記為個人所有之房屋出售,若有增益,亦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暨同法第九條所定財產交易所得;將登記所有之土地出售,除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外,依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並說明自用住宅用地與非自用住宅用地人等間課稅之不公平情形,財政部上開函釋形成重複課稅云云。無非就確定判決認定「高志寬之屋」有無營業,其出售系爭房屋及土地是否屬個人之財產處分行為等事實及適用法律之當否為爭執。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徐世宗
【聲請事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判決適用詐欺罪之法條,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一)處大三字第二九七四四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曾水龍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五號等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五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上開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一
【聲請人】
廖月
【聲請事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一一六號、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該院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一一六號、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六八號再審判決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以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於土地贈與移轉撤銷之後,仍認定其已生經濟效果而據以課徵贈與稅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陳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決議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所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二
【聲請人】
台北市私立復興國民中小學代表人李尹緒瑛
【聲請事由】
  為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一0四號判決所適用之私立學校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私立學校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創辦人者,其權利與義務由其代表人行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等,賦予非法人團體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者,其主體均得依法請求救濟。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當然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惟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係由多數人為特定之目的所組織,有一定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獨立支配之財產,且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對外並以團體名義為法律行為,在性質上,具有與法人相同之實體與組織,並具有自主之意思能力而為實質之單一體,且脫離各該構成員而存在者,亦受憲法之保障(本院釋字第四八六號解釋參照)。聲請人僅以其主觀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三
【聲請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吳劉美玉、吳水木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五七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五七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經一再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先後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引用歷次聲請書所載,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四
【聲請人】
王錦祥
【聲請事由】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六四八號議決書消極的不適用法規,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六四八號議決書之審議結果,未遵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要旨,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聲請解釋。查依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意旨,縱如聲請人所指該議決書有消極不適用法規情事,亦屬可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再審議之問題,而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核其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五
【聲請人】
伍戚傳
【聲請事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八十八年度感裁字第一三號、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八十九年度感抗字第一二號裁定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更字第一八二三號、法務部法八十九矯字第00一五三六號函、行政院院台訴字第0九一00八八五二七號訴願決定書等,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為感訓案件及撤銷假釋案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八十八年度感裁字第一三號、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八十九年度感抗字第一二號裁定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更字第一八二三號、法務部法八十九矯字第00一五三六號函、行政院院台訴字第0九一00八八五二七號訴願決定書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究其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惟本件聲請人所聲請者,除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八十九年度感抗字第一二號裁定外,均屬未經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而遽行聲請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聲請人就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八十九年度感抗字第一二號刑事裁定適用檢肅流氓條例,致一罪數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查檢肅流氓條例有關感訓處分之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在案,並無再為解釋之必要,其餘所陳,亦僅指摘法院上開裁定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案次】
十六
【聲請人】
許水發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六號、再字第八0號及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五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六號、再字第八0號、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五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聲請人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法院認事用法有誤,裁判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七
【聲請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違反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且與憲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有違,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多次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八
【聲請人】
施明同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五一六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五一六號裁定,以聲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而駁回其所提抗告,聲請人認為行政罰執行程序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工作權、生存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未為具體明確之指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九
【聲請人】
吳聰龍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二七號訴訟進行中之案件,所應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二七號訴訟進行中之案件,認肅清煙毒條例之特別立法理由因動員戡亂時期宣告廢止而不復存在,其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且前開條例既經廢止,依刑法第二條從輕從新原則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後段規定,自應適用刑法鴉片罪論處,法院適用前開條例判處聲請人死刑,有違憲法第十五條生命權保障之規定,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所涉及者係訴訟進行中之案件,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二十
【聲請人】
林肇珍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一0七號、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七五一號、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四六號判決暨其餘裁定等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一0七號、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七五一號、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四六號判決暨其餘裁定等,將財政部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八一一六五七九五六號函釋溯及生效適用,又將財政部七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台財稅字第七八0三九九五五四號及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稅字第五三八七五號函釋作出有悖原函意旨之認定,有違憲法第十九條所揭示之租稅法律主義,聲請解釋。查前開函釋均非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廿一
【聲請人】
陳美玉、張宛青、張宛華、張化騰、張韻萍等五人
【聲請事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舊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及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未訂定溯及既往適用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生效前之舊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同年月日修正生效後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以及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之規定,侵害人民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與財產權云云。查民法親屬編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前述條文,既未規定得溯及適用,則配偶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聲請人所陳各節,無非以個人見解對前開法條加以指摘,並未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兩性平等規定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廿二
【聲請人】
楊阿也
【聲請事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四0七號暨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一二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四0七號暨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一二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違反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而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其所為財產讓與行為是否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顯著不相當之構成要件,或主張法令變更構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均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陳系爭法律規定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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