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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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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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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鄧竹君
二、陳啟明
三、陳憬德
四、羅吳愛珠、羅英立
五、許黎軍

【案次】

【聲請人】
鄧竹君
【聲請事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四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00一0四五七二號函牴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二條,有違憲之疑義,又上開判決與該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八七號等判決見解有異,請解釋並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四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00一0四五七二號函牴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二條,有違憲之疑義,又上開判決與該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八七號等判決見解有異,聲請憲法解釋並統一解釋。核其所陳,關於前者,係當事人主張上開財政部函示以「納稅義務開始後,無固定日期」之查獲日為核課期間之起算日,無異無限制變相延長核課期間。惟查財政部八十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00一0四五七二號函係規定「移罰期間,應自不繼續耕作行為發生後開始起算。」非如當事人所言以「查獲日」起算,屬當事人對法令之誤解;關於後者,係同一審判機關法律見解內部如何統一之問題,並非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陳啟明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家再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00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更名登記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家再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00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六七三三號),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仍係以個人見解泛言前揭最高法院判例關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再審事由之闡釋,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等語,乃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比例原則,而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有誤,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陳憬德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號交通事件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以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號交通事件裁定依警察法第九條第七款:「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建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之規定,認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備隊員,亦屬警務人員,得舉發交通事件,乃擴張警務人員之權限,有違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對法院認事用法而為爭執,並非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羅吳愛珠、羅英立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一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等因返還價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等前曾就同一事實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二號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憲法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0八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此次仍執同一事實,以不同事由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係個人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所為之爭執;又聲請人之一羅英立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均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許黎軍
【聲請事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三二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該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等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三二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該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等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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