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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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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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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永暢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儀娟
二、王振志
三、丁婷婷(法定代理人丁嘉克)
四、林春風

【案次】

【聲請人】
永暢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儀娟
【聲請事由】
  為關於三角與多角貿易是否應適用居間之法律關係並據以課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八九四號判決與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六七五號判例、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判決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八九四號判決與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六七五號判例、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判決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對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當否之爭執,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間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王振志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七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律師登錄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七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關於「律師得向四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之上級高等法院或分院聲請登錄」之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有關人民平等權、工作權及訴訟權之保障,而聲請解釋。惟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已取消律師登錄之限制,故本件聲請解釋之疑義不復存在,核無再予解釋之必要,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丁婷婷(法定代理人丁嘉克)
【聲請事由】
  為居留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居留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三號判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為保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三號判決其敗訴以後,未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依上說明,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張王瑤瓊、張倩雯、張倩婷
【聲請事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二號判決及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九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八七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二號判決及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九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八七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行政法院判決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六四0三、六五五二號),茲復就該判決及上開裁定聲請解釋,仍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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