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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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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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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鄭興玉
二、帝門藝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宗宏
三、傅文琰

【案次】

【聲請人】
鄭興玉
【聲請事由】
  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四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三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四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以個人法律見解指摘上開判決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並未具體指陳上開判決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對其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辦理退休次月起產生之退休金請求權造成如何之不法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帝門藝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宗宏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六十六年元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及財政部六十四年十月九日台財稅第三七二九六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稅捐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五號判決所適用六十六年元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及財政部六十四年十月九日台財稅第三七二九六號函釋,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經核行政法院上開判決係認聲請人未能證明其因股票質借所生債款差額屬業務上之損失,亦與同法第二項可供減除之項目不合,不得於計算未分配盈餘時予以減除。聲請意旨徒謂未分配盈餘得減除項目之範圍,不應限於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上開財政部函釋列舉之項目云云,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當否,予以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傅文琰
【聲請事由】
  為所犯之刑事案件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人因所犯之刑事案件,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因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十)處大三字第一九九五七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聲請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嗣雖經聲請人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補具釋憲聲請書。惟仍不合程式,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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