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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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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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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旺林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蕭仲倫
二、洪國燁
三、謝健三
四、方景鈞
五、何如松
六、何如松
七、湯桂賢
八、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玉麟
九、莊邱令枝
十、雷學明

【案次】

【聲請人】
旺林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蕭仲倫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八十一年度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二四四一二號等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薛暄違反著作權等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二號刑事判決適用之內政部八十一年度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二四四一二號令函、八十一年度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0二號令函、七十九年度台七九內著字第八一八五一00號令函、七十六年度台七六內著字第五三五四五0號令函及七十五年度台七五內著字第三七六四九四號令函有違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刑事訴訟為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程序,聲請人為上開案件之告訴人,非該刑事判決之被告而受刑之宣告,即非因該判決而直接受有權利之侵害,是其所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洪國燁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一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逾越起訴事實之範圍,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有違,而為故入之論斷,牴觸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規定,聲請解釋。核其所陳無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指摘其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謝健三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最高法院其他判決所表示之見解亦異,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又該判決適用上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其他確定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關於前者,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當否問題,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後者,係指陳相同審判機關適用法律所採見解先後有異,尚非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方景鈞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八號、第六三二號,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一七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0四一號等四件民事裁定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為確認黨員關係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八號、第六三二號、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一七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0四一號民事裁定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關於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八號,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一七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0四一號民事裁定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部分,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一五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已有未合。至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二號聲請部分,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摘原裁判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何如松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一年度上國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妨害通行地役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一年度上國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曲解重要證據法令,偏採高雄縣政府變造圖,違反法律判決,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判決之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並未具體指陳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僅泛稱違憲,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何如松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二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年度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妨害通行地役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二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年度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曲解重要證據法令,偏採高雄縣政府變造圖,違反法律判決,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判決之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並未具體指陳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僅泛稱違憲,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湯桂賢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六三號民事裁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八號裁定﹐與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0二號裁定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0三號﹑第一0四號﹑第一0九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玉麟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三二八號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三二八號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指陳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莊邱令枝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四一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五七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婚再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五八五號判例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四一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五七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婚再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五八五號判例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就聲請人個人見解與審判機關之不同而為爭執,其主張之行政法院判例與本案上開民事法院相關判決適用之法律依據根本上不同,前者所適用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後者則為同法第十三條,實非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是其聲請解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雷學明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二七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羈字第三三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聲請羈押案件,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二七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羈字第三三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以「已知之證物尚待扣押、尚有共犯或證人待傳訊」而認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結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事由違反比例原則云云,惟查該款規定之適用,應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為前提,至有無此項情形存在,乃法院之事實認定問題;其餘所陳,則係聲請人就法律之解釋適用之個人主觀見解,尚非客觀上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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