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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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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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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政松
二、蔡秋霞
三、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衣治凡、衣復恩
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林信旭
五、立法委員馮定國等八十四人
六、許金錠
七、吳有基
八、陳榮貴
九、蔡奇峰
十、董志偉

【案次】

【聲請人】
張政松
【聲請事由】
  為考績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七二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戶警分立實施方案」,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七二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戶警分立實施方案」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係就該方案僅保留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之戶政人員於五年內未能回任警察官職者,改依戶政人員相關規定任用,主張其權益受損。經查純屬個人主觀意見,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蔡秋霞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十三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四0號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上述二判決就應否適用「國外期貨交易法」等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八三號、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八0一號等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解釋意旨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四0號民事判決暨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十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又上開判決對國外期貨交易法之適用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八三號、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八0一號等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惟查關於憲法解釋部分,聲請人並未指摘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統一解釋部分並非不同體系之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適用同一法令見解歧異,分別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暨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均應不予受理。

【案次】

【聲請人】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衣治凡、衣復恩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六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七四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暨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更(三)字第一九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專利事件,認行政法院六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七四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暨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更(三)字第一九五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前曾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四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補列聲請人衣復恩再為聲請,亦僅就前聲請案主張之事由加以闡明,仍非就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具體指陳,核仍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林信旭
【聲請事由】
  為審理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被告台清股份有限公司及宋宏亮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所應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本件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林信旭為審理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被告台清股份有限公司及宋宏亮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所應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罰金」,對於法人或自然人之處罰僅規定刑罰之「種類(罰金)」,未明定罰金之額度為何,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自由之意旨。惟查上開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係「兩罰規定」之立法形式,旨在以法律規定對於「該法人與自然人」亦得同時科處罰金,參照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觀,尚無聲請人指摘有未明定罰金額度之情形,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不符,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立法委員馮定國等八十四人
【聲請事由】
  為關於行政院就執行中之核能四廠預算案,如停止執行,其適法性有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或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立法委員馮定國等八十四人對行政院就執行中之核能四廠預算案,如停止執行,其適法性有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解釋。惟依該款聲請解釋者,須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立法委員馮定國等人逕依該款聲請解釋,自有未合。又本件聲請人對於究係行使何項職權而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未見具體指明,經本院大法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以大法官書記處(八九)處大一字第二五九三0號函通知補正,逾期迄未補正,已有未合;再查同案聲請人立法委員李顯榮等三十二名復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提出撤銷連署聲請書,本件聲請人數已不足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之法定人數,此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亦屬不合。本件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許金錠
【聲請事由】
  因級俸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四四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級俸事件,對於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四四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警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表附註:「警察人員依表規定敘薪後如轉任非警察官職務時應依所轉任職務適用之俸給法,按其原敘警察官俸給換敘。轉任職務之相當俸給,以至最高俸為止,如有超出仍予保留」之規定,認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泛言上開警察管理條例之如是規定,有違於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關於工作權、財產權等之保障,至其如何與憲法此等保障之意旨相違背,則未具體予以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吳有基
【聲請事由】
  為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四二二號裁定及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八六)人字第八六一二八九五三號函暨行政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十三人政給字第四0五五0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四二二號裁定,認其所適用之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八六)人字第八六一二八九五三號函暨行政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十三人政給字第四0五五0號函,有牴觸教師法及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惟查上開行政法院之裁定,係以前揭教育部及行政院函非屬行政處分,聲請人所提行政訴訟不能認為合法為由,而駁回聲請人(原告)之訴,亦即該教育部與行政院之函,並非「駁回原告之訴」之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從而其據此為本件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陳榮貴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五九號刑事裁定,有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五九號駁回聲請人抗告之裁定,就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所稱「登載不實」之見解,認係意圖縱容不法,致使裁判不公,聲請人法益受損云云,乃為本件統一解釋之聲請。查其所陳,僅係上開裁定關於該法條之闡釋與聲請人個人之觀點不同,並非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蔡奇峰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九0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九0號刑事確定判決,認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係對確定判決本身之認事(採證)、用法,主張其有違誤而為爭執,既未就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如何有違於憲法之情形為任何之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董志偉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六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六號民事裁定,認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前開最高法院之裁定,係以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上訴,並未作實體上之判斷,而該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暨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究竟如何有違背憲法之處,聲請人概未為任何之指摘,而僅係對該裁定本身主張其為適用法規錯誤,並泛謂其有牴觸憲法云云,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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