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公告

首頁 > 新聞公告 >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
新聞公告
:::
一、吳亞敏
二、張鵬隆
三、吳得維
四、蕭詹參
五、龔燦塘
六、顏旭男
七、姚裕善
八、邱正安

【案次】

【聲請人】
吳亞敏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九號民事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三七號民事裁定適用法律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又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八號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適用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見解與立法理由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解除職務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六六二號裁定,以聲請人係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試用駕駛,非法定機關依法任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其與被告間僅屬私法上僱用關係,其間因解雇所生爭執,為私權爭執,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程序請求救濟,應循民事訴訟途徑為之解決,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陳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違憲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張鵬隆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六六二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聲請假處分,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家聲字第一六○號裁定,以其本案勝訴判決確定,無聲請假處分之必要,裁定駁回,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七號民事裁定駁回其所提之抗告,茲主張其在本案勝訴判決後、確定前即已提出假處分聲請,其時仍有保全權利之必要,法院卻未立即裁判,吝於給予聲請人及時之權利保護,前開確定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吳得維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家上字第二二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家上字第二二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未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蕭詹參
【聲請事由】
  為土地複丈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土地複丈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六九號判決適用之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即「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之上揭法條,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龔燦塘
【聲請事由】
  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年度簡字第三五七號、八十年度簡上字第八六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鑑定界址事件,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年度簡字第三五七號、八十年度簡上字第八六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顏旭男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七0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一九0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七0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一○號解釋及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一九0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陳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上開司法院解釋及行政法院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姚裕善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七0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一九0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以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九號、第六0九號、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0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家再抗字第六號等民事裁定誤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等規定,及非訟事件法亦應適用一事不再理及其標的為確定判決所及之原則,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邱正安
【聲請事由】
  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九號、第六0九號、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0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家再抗字第六號等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給付借款及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號民事裁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司法院院字第五七八號解釋,以及最高法院二十九年抗字第一二五號、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七號、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三二六號判例、六十八年四月十七日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為保障其權利或法律之利益已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故以提起合法之訴訟為必要。惟本件聲請人對於給付借款事件,並未對前開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是其聲請不符上述用盡審級救濟之要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至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部分,查其所陳,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縱如聲請意旨所云上開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定與司法院釋示、最高法院判例暨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不符,仍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亦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