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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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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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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顏承偉
二、劉永銓
三、洪火爐
四、王振弘
五、立法委員李炷烽等七十九人
六、新竹市政府
七、施作沂
八、郭金釗

【案次】

【聲請人】
顏承偉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八七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八一)仰依字第七五一二號、內政部台(八一)內役字第八一八三八三0號函,及行政院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五內字第二八七八四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兵役案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八七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八一)仰依字第七五一二號、內政部台(八一)內役字第八一八三八三0號函,及行政院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五內字第二八七八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系爭判決未適用上開行政院函,且係以聲請人於八十一年時僅為十七歲,尚非兵役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役男,未檢定為已訓國民兵,且無實際接受國民兵之軍事訓練或民防基本訓練之事實,與﹁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要件不符,而予駁回。聲請人僅憑一己之意見就原判決為指摘,尚非因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之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劉永銓
【聲請事由】
  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六四號判決及內政部六十六年一月五日台內字第七一八八五0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戶政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六四號判決,及內政部六十六年一月五日台內字第七一八八五0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前開內政部函並非前開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且聲請人僅在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種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洪火爐
【聲請事由】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國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國字第四號民事判決內容所引用之「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二項」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時,係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之判決內容所引據之法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嗣該案件為上訴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四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其判決內容並未援引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二項為聲請人敗訴之理由,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王振弘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六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憲法意旨不符,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對特定案件一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規定,有不當限制人民憲法上訴訟權之嫌,聲請解釋。查其所陳,關於前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之問題;關於後者,純係當事人個人之見解而爭執該條文之不妥,均未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立法委員李炷烽等七十九人
【聲請事由】
  為國防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八一)仰依字第七五一二號、內政部台(八一)內役字第八一八三八三0號函,及行政院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五內字第二八七八四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須依其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李炷烽等七十九人,認國防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八一)仰依字第七五一二號、內政部台(八一)內役字第八一八三八三0號函,及行政院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五內字第二八七八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立法委員受人民陳情而聲請,並非就立法委員現時行使職權之具體事項,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新竹市政府
【聲請事由】
  為於執行地方制度法之自治法規時,對於有無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意旨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機關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以大法官書記處(八八)處大三字第二四0二七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施作沂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一二三號判決、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九五六號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五號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0一三號裁定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一二三號判決、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九五六號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五號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0一三號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對前開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一二三號判決,與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五號、第一0一三號裁定等適用之法規聲請解釋部分,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0四二次及第一一0八次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應不受理。至於前開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九五六號裁定之部分,聲請人仍未指摘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郭金釗
【聲請事由】
  為退休補償金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六七九號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為退休補償金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六七九號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二條及行政院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000二三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八十五年 四月三十日邀集銓敘部等有關機關會商所獲致之結論,因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並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二號、第三九0號、第三九四號、第四0二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泛指確定判決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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