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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首頁 > 新聞公告 >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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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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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聰德
二、古金龍
三、廖朱源
四、楊森鴻
五、黃文光
六、刁曼麟
七、楊正帆
八、徐肇彬
九、李欣芳
十、陳溪福、陳溪水、陳蔡秋琴、陳溪明
十一、王朝安
十二、劉伯諼
十三、蔡翊弘
十四、楊堅
十五、高萬發等五人
十六、王董純梨
十七、柯欽明
十八、臥佛山松柏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錦添

【案次】

【聲請人】
陳聰德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七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0二號刑事判決與同院七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以大法官書記處(八八)處大三字第二一五二八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古金龍
【聲請事由】
  為對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之適用範圍與對象有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聲請人聲請憲法解釋,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以大法官書記處(八八)處大三字第二三九七一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廖朱源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六0八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0七九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六0八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0七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種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楊森鴻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議字第一三五三號處分書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司法院院字第二八四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議字第一三五三號處分書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司法院院字第二八四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黃文光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0六七號民事判決適用同法院六十九年度第五次民事庭及八十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暨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五五二號判例,有違憲、違法情事,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0六七號民事判決適用同法院六十九年度第五次民事庭及八十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暨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五五二號判例,有違憲、違法疑義,聲請解釋。查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係以聲請人未合法申請登記因時效而取得之地上權,因認相對人台南縣政府訴請聲請人交還土地為無不合,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意旨謂合於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情形而占有,於完成二十年間或十年間之時效者,即取得地上權云云,無非憑一己之見,就上開判決適用法規當否而為爭執,並非指摘其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刁曼麟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三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三號刑事判決錯誤援引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前開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強制工作三年不符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等情事,聲請解釋。核其所陳,關於前開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與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違憲疑義,已為本院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在案,自無再為解釋之必要,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楊正帆
【聲請事由】
  為對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之適用範圍與對象有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以大法官書記處(八八)處大三字第二五二七四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徐肇彬
【聲請事由】
  為對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之適用範圍與對象有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以大法官書記處(八八)處大三字第二五二七四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李欣芳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二四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三二號判決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固得聲請統一解釋,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二四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三二號判決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上開見解有異,係同一系統審判機關法律見解內部如何統一問題,並非與不同種類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陳溪福、陳溪水、陳蔡秋琴、陳溪明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四五號裁定及行政法院五十六年判字第十九號判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承租案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四五號裁定及行政法院五十六年判字第十九號判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一
【聲請人】
王朝安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九九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年資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九九號裁定,有違憲疑義,前曾聲請解釋,並經本院八十八年十月一日第一一二六次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後,再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仍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二
【聲請人】
劉伯諼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九號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九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八十五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六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六號裁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0八號裁定以及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四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暨附帶民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九號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九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八十五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六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六號裁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0八號裁定以及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四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前開裁判中,何者所適用何種法令,有何牴觸憲法,僅在泛稱渠受有如何不平情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三
【聲請人】
蔡翊弘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一九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八一)仰依字第七五一二號、內政部台(八一)內役字第八一八三八三0號函,及行政院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五內字第二八七八四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兵役案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一九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八一)仰依字第七五一二號、內政部台(八一)內役字第八一八三八三0號函,及行政院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五內字第二八七八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系爭判決係以聲請人並無實際接受國民兵之軍事訓練或民防基本訓練之事實,與﹁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要件不符,而予駁回,聲請人徒執一己之見就原判決而為指摘,尚非因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四
【聲請人】
楊堅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六○三八號、七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恐嚇及恐嚇取財等案件,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六○三八號,及同院七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確定,茲主張前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判決不當,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未具體陳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五
【聲請人】
高萬發等五人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六二六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六二六號判決,援用系爭繼承事件發生後始公布之本院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而未適用當時有效之相關令函及法院實務見解,聲請統一解釋法令及解釋憲法。查其所陳,既無不同審判機關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之情事,亦未陳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在指摘法院適用前開本院解釋之當否,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六
【聲請人】
王董純梨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五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於民國六十九年前與其夫婚姻關係存續中經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因對夫之債權人就該不動產聲請執行假扣押提起異議之訴事件,主張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其中關於「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之規定部分,顯然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等規定,應屬無效,然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五號民事判決,竟未鑑及此,適用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該無效部分以外之新規定,以確認其對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反而援引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因而認法院適用法令錯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前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為裁判基礎之法令;至於聲請人主張判決適用法令錯誤,僅在對法院法律見解之當否加以質疑,非在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凡此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於修正後之適用問題,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已有釋示,併此指明。

【案次】
十七
【聲請人】
柯欽明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陳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八
【聲請人】
臥佛山松柏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錦添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八六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八六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陳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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