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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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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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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黃茂林
二、古天培
三、姜俊澤、姜仁德、姜豐田
四、許黃金玉、許延就
五、李美理
六、吳東霖

【案次】

【聲請人】
黃茂林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0五六號再審判決及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九九四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暨內政部六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二一0號函及六十八年十月一日台內營字第四0九五八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巷道爭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九九四號判決及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0五六號再審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內政部六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二一0號函及六十八年十月一日台內營字第四0九五八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巷道為「私設巷道」,而行政法院則依相關證據認定為「現有巷道」,屬事實認定之爭執,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古天培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三號、八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三號、八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本件聲請關於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部分,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一二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已有未合,至其餘聲請部分,亦未具體指摘原裁判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姜俊澤、姜仁德、姜豐田
【聲請事由】
  為免職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三七七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免職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三七七號再審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質疑行政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許黃金玉、許延就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九九三號刑事判決,有適用法令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勞動基準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九九三號刑事判決未將被告(即聲請人)犯罪日、時、地點等事項記載明確,且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所採用之證據理由矛盾,審理時亦未將證物提示聲請人令其辨認,因而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李美理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0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有違法、違憲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0號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有不當之處,且與憲法意旨不符,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無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
,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吳東霖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四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二七0二號解釋有違憲疑義,且與司法院第二廳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七七)廳刑一字第一六一一號函所持意見有異,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觸犯通姦罪,分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並就已確定之通姦罪部分聲請易科罰金,遭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四號裁定駁回,乃認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二七0二號解釋有違憲疑義,且與司法院第二廳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七七)廳刑一字第一六一一號函所持意見不符,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查其所陳,關於解釋憲法部分,係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關於統一解釋部分,縱如聲請意旨所云上開確定終局裁定與司法院之行政上釋示見解不符,仍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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