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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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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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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洪石柱
二、俞人偉
三、林百祥
四、朱文彬
五、鄭錦昌
六、龐俠
七、黃功沛
八、王勳、王陳秀盆、王元聖、王元雯、王元雰
九、洪鳳龍

【案次】

【聲請人】
洪石柱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銓敘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三號判決未依「誠信原則」及「有利於行為人溯及既往原則」適用已失效但有利於聲請人之函釋(銓敘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五五號函、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六四台謨甄四字第三五○六四號函)而為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其所述係屬判決適用法規是否妥適之問題,對於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則未具體指摘,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五九七二號),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俞人偉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欲代替已死亡友人申請核發戰士授田憑據補償費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該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該判決並未適用前開判例作為判決之依據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六一九八號)。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林百祥
【聲請事由】
  為對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之適用範圍與對象有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以大法官書記處(八八)處大三字第二三七四六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朱文彬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五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0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五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0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無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且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所為之爭執,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鄭錦昌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九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業務侵占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九九號(聲請書筆誤為六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非指責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係就法院法律見解之當否所為之爭執,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龐俠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六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九0號、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九號、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七八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復職事件,認行政法院六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九0號、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九號、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七八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行政法院上揭裁定,以學校教員解聘是否正當,係私權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謀求解決,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而駁回其訴。聲請再審,亦因不合法,亦遭駁回,究竟各該裁定如何有牴觸憲法之處,則未據其具體予以指摘,僅泛引諸多憲法條文為主觀上之事實敘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黃功沛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九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九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訂頒之「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人事機構新進人事人員遴用標準」備註欄第九項,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揭裁定,係分別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及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再審之聲請及駁回上訴,並未適用前述新進人員遴用標準,聲請人遽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王勳、王陳秀盆、王元聖、王元雯、王元雰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二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二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會台字第六一九二號),並通知在案。本次聲請仍主張終審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與司法院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七四)廳民一字第一一八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之見解相違,其所爭執者仍為法令適用問題,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洪鳳龍
【聲請事由】
  為請求併計久任年資並核發久任獎金事件,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八八公申決字第○○七六號再申訴決定書及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併計久任年資並核發久任獎金事件,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八八公申決字第○○七六號再申訴決定書及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再申訴決定書並非確定之終局裁判,聲請人遽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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