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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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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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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姜鶴嶺
二、賴光明、賴欽明
三、林志雲
四、謝碩儒等八人
五、曹玉英
六、上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余河德
七、陳鏡湖
八、董志偉
九、漢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吳美雲
十、楊連榮
十一、陳文海

【案次】

【聲請人】
姜鶴嶺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一號刑事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自訴瀆職案件,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一號刑事裁定有違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陳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賴光明、賴欽明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六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聲請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法官迴避,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六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法令及解釋憲法。核其所陳,既非不同審判機關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發生異,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林志雲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七0九號判決、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九三三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七0九號判決、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九三三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認事用法是否妥適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謝碩儒等八人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一四號刑事判決適用法令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一四號刑事判決適用經濟部訂頒之「電子遊樂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表示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六號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三號判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九00號判決、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六四八號判決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屬相同審判機關間裁判是否妥適之問題,並非同審判機關(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曹玉英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礦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礦業法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礦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前曾以同一事由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上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余河德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一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三七號判例及苗栗縣政府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建管字第一一七六四九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使用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一五三號確定終局判決引用與請領使用執照無關之該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三七號判例及苗栗縣政府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建管字第一一七六四九號函,令聲請人必須將第三人於聲請人請領建造執照後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在聲請人建物之防火巷內之違章建築拆除後,始得請領使用執照,與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符,聲請宣告該判例及苗栗縣政府前開函釋違憲。核其聲請意旨對前開判例究竟有何違憲之處,並未為具體之指摘,至於苗栗縣政府前開函釋,係屬具體之行政處分,並非大法官違憲審查之對象,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陳鏡湖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九八七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九八七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爭執者為法院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董志偉
【聲請事由】
  為申請補發生活補助費事件,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申請補發退伍生活補助費事件,認國防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七)易晨字第八一一二號函無故核扣其部分退伍生活補助費,致其財產權受損害,顯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該函決定,未經聲請人提起訴願,亦未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漢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吳美雲
【聲請事由】
  為聲請統一解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案
【決議內容】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以大法官書記處(八八)處大三字第0七二九七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楊連榮
【聲請事由】
  為所有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七九號、第三一四三號,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三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土地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七九號、第三一四三號,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三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因未具體指摘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經本院大法官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第一一一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一
【聲請人】
陳文海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前段、第八款、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盜匪案件,對於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前段、第八款、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規定,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前經本院大法官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第一一二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陳述個人法律見解再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至於聲請變更解釋部分,本院認無再行解釋之必要,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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