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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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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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言詞辯論/說明會日期
  • 2022/03/29 上午 10:00
  • 案號
  • 109年度憲三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 案由及爭點
  • 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6號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應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4款、第8條後段、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等規定,有架空憲法第77條所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權限核心領域,違反憲法第77條、第8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一、憲法第77條所稱「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是否蘊含「懲戒一元化」之憲法原則?
    二、就現行懲戒與懲處二元之規範體系,依照司法院釋字第298號解釋:「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其中所指「合理範圍」若可包含免職處分,有無侵害憲法第77條賦予司法機關享有懲戒權之意旨?
    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條後段規定所涉年終考績丁等予以免職,性質上是否屬於實質懲戒處分?其是否牴觸憲法第77條以司法院為最高懲戒機關之意旨?此項免職處分,是否仍由其行政長官為之?抑或因涉及公務人員身分之剝奪,而應由司法權為之?上開規定有無侵害人民服公職權?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裁判日期
  •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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