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參加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91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報
考法律學研究所;初試採筆試,複試則含口試與體格檢查二項。聲請人經初試錄取後,
於複試時,經警大醫務室檢驗判定為兩眼綠色盲,警大乃依招生簡章第 7 點第 2 款及
第 8 點第 2 款規定,認定聲請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予錄取。聲請人於窮盡行政救濟
途徑後,認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1947 號判決所適用之上開規定,違反法律保
留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及平等權,爰聲請解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