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因擄人勒贖故意殺人案件,業經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號判決宣告死刑定讞,惟聲請人主張其自始即否認涉有罪嫌,更未曾自白犯罪,然該判決卻依照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三十年上字第三0三八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六三八號及七十四年台覆字第一0號等刑事判例之意旨,僅以其他共同被告不利於伊之供述相互作為補強證據,判定伊涉有重嫌,甚至處以極刑,因認該等判例有侵害聲請人憲法保障之生命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此外,聲請人復以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有違反正當程序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並侵害人民之訴訟權之疑義,再行具狀聲請解釋。